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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电信法案(TA96)

时间:2020-05-11 08:12 作者:admin 分享到:
        到了90年代初期,大多数人都认为贝尔系统的解体和竞争性长途电话业务的发展十分成功。电话费率降低了、用户每次打电话时还可以选择长途电话业务供应商(只要在LATA中有一个POP就行)、而且建立起了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人们的注意力又回到了本地电话业务市场上。
        一些本地交换通信公司声称他们应该能在自己的设备上提供长途电话业务,而不需要和局间交换通信公司分享收入。而建立LATA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有足够多的长途电话业务量。本地交换通信公司也感到他们处于竞争环境当中,这是由于许多州支持一些地方电话公司,他们以本地交换通信竞争公司(CLEC)形式存在,这些本地交换通信竞争公司经常从责任本地交换通信公司(ILEC)手中购买独立的本地环路,用于他们自己的电话交换机上。
        于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电信法案(TA96)。96年电信法案的条款和规则被认为有着东罗马式的结构,意指人们认为有没有这个法案对本地电话业务的竞争没有什么大的影响。96年电信法案规定本地交换通信责任公司只有当他们的本地电话业务领域向竞争者开放的时候才能经营长途电话业务。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为本地交换通信竞争公司提供的独立本地环路的转售上。在1940年的时候安装线路的本地交换通信责任公司每月应当向本地交换通信竞争公司收取多少钱?对于维护、升级和其他一些确保环路有效运行的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又该怎样收取呢?
        96年电信法案的规则对于这些简单的问题并没有答案。根据用户需求,本地交换通信竞争公司的电话业务或许会比过去更多,也可能本地交换通信责任公司会在任何强劲的竞争对手前设置障碍。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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